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乙○○
(上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鄧晴馨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宇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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