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79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芳伶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2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玖零陸公克)、MDA藍色碎錠壹顆(驗餘淨重零點零玖陸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於民國102年4月18日8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查獲被告郭芳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10月1日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2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藍色碎錠1顆,均送請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1906公克)、MDA(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驗餘淨重0.0969公克)成分,均屬違禁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5月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聲請意旨與卷證相符,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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