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順水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順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順水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609號判決撤銷改判並減為有期徒刑1年2月,及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臺上字第5726號判決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又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減為有期徒刑9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955號判決撤銷改判為有期徒刑1年4月,減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2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7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前開判決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6月與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158號裁定宣告之有期徒刑1年9月部分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2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於97年11月3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9905439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10月26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7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
茲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訛,認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