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38號聲請人 謝耀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葉錦詩葉彩進劉月嬌葉力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二、請補正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240萬元)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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