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9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932號聲請人 王美華 代理人 陳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93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450│├──┼──────────────┼───────┼──┼──┤│0002│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967│├──┼──────────────┼───────┼──┼──┤│0003│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311│└──┴──────────────┴───────┴──┴──┘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楊勝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