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7號原告 劉珮君 被告 盧美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吳軍良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