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宜簡字第5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隊宜蘭收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4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
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國家安全所生之危
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6條第1項、第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0 日
宜蘭簡易庭法 官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月30 日
書記官李明威
所犯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
違反第3條第1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家安全法第3條第1項
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
可者,不得入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