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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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00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3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黎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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