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1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1353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1370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8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思穎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
213、214、215號、107年度偵字第12119號、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朱思穎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方百正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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