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5號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原告 廖健宏
賴俊良 被告 潘可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陳盈吉法官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顏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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