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惠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惠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惠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3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
104年8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4月28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7年3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491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晏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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