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保字第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1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漢東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漢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漢東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28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賴妙雲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溫尹明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