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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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9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昱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7,23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昱陞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4147&ZZZZ;&ZZZZ;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㈡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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