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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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541號陳報人 黃鈺婷
黃國豪 法定代理人 許素娟
黃建華 陳報人 黃榆喬 法定代理人 吳逸雯
黃旭斌 相對人 黃火樹 (亡)上列陳報人即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
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理由欄內地址關於「民國101年12月27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1年12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項等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