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50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加藤匠
樓樓被告 張秋煌 被告 許玉惠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秋煌、許玉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秋煌、許玉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779,3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8,3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7,8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