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2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26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啓榮
賴彥良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號(宜蘭○○○○○○○○○)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被告兼告訴人賴彥良為同事,前有債務糾紛。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50分許,駕車搭載被告兼告訴人賴彥良在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與重慶街口協商債務。詎雙方一言不合,竟各自基於傷害之犯意,被告兼告訴人賴彥良拉扯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下車並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眼睛、鼻子及額頭,致使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受有頭部鈍傷、左眼鈍傷等傷害;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則徒手毆打被告兼告訴人賴彥良頭部,被告兼告訴人賴彥良因而臉部及耳朵受傷。因認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賴彥良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案公訴意旨認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賴彥良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經查,被告兼告訴人傅啓榮、賴彥良已調解成立,並均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共2份(見本院易字卷第289、291頁)在卷可佐,依據前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妍蓁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宜展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呂宜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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