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6號債權人 莊金茂 上列債權人莊金茂因與債務人 邱良英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莊金茂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邱良英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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