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張良榮 被告 李采楨 上列被告因民國104年度訴字第543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104年12月3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原告於105年1月5日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鮑慧忠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
書記官凃庭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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