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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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216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㈡補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