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3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319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周柏成 債務人台緬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琼瑤 債務人 李振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佰零壹萬柒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壹佰叁拾壹萬貳仟陸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其中伍佰柒拾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