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告 張志豪

被告 許顯福

許清義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訴字第134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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