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告 張志豪
被告 許顯福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訴字第134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婉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
原告 張志豪
被告 許顯福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訴字第134號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洪柏鑫
法官蔡旻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