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37號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非訟代理人 戴安妤

債務人 王浩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玖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三月三十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陸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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