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56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5691號債權人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補正債權人廣順行輪胎有限公司及債務人天一輪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為何?並確認乙○○是否亦為債權人?甲○○是否亦為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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