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5號原告丁○○
號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告乙○
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