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02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勝投資顧問有限公司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121條、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勝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內容,其記載之被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2,惟與被告威勝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登記之地址資料不符,有該公司登記資料查詢一份在卷可按,亦與被告異議時所載地址不符,爰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事項,若有錯誤,並應具狀更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四、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3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1.新台幣柒仟陸佰伍拾元。
2.關於被告威勝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目前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並提出該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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