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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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追加分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清算管理人 黃正琪 律師債務人 朱郁暐 即 朱小鳳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管理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1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之執行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0日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就債務人公同共有之不動產進行代位遺產分割繼承登記程序,審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之財產為不動產等情事,再參以本件管理人所從事職務之內容數量、職務之繁雜程度、債權總額等情,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表第五、六點,酌定其報酬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