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務人 鍾惠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79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鍾惠珠│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0年0│年息7.26%│││415824││6月06日起│7月05日止││││元│├──────┼──────┼───────┤││││自民國110年0│至民國111年0│年息8.712%│││││7月06日起│4月05日止│││││├──────┼──────┼───────┤││││自民國11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7.26%│││││4月06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鍾惠珠於民國107年7月6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9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7月6日屆滿,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6.46%機動計息,按月計付。
二、上開債務,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四條)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10年6月6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新臺幣415,824元及其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