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49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472號、第3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毒偵字第2472號、第3002號),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報告各1份在卷可憑。另本院亦分別通知具保人甲○○帶同被告遵期於民國95年9月21日下午2時30分至本院接受訊問,亦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惟屆期具保人甲○○仍未帶同被告到院接受訊問(嗣具保人甲○○於95年10月13日入監服刑),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甲○○前揭繳納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林秉暉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