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 李耿東 被告 李峯銘
李燕貞 李宗儒 李佳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日以111年度補字第192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2,977元,該裁定業於111年3月9日寄存送達原告,惟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