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緝字第9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緝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孟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2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萬孟儒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