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書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1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書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書瑋犯如附表所列各罪,先後判決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提出各該案件之判決書為證,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及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佐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陳喬琳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9月4日│104年9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60、1197、1570│字第1060、1197、1570│字第1060、1197、1570│││號│號│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105年1月13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104年度嘉簡字第1673││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105年2月5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082號││備註│(編號1至3已定應執行刑10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4年11月14日│104年10月2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5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號│字第1415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0│105年度嘉簡字第122│││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月26日│105年2月2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嘉簡字第120│105年度嘉簡字第122│││判決││號│號│││├────┼──────────┼──────────┼──────────┤││判決│105年2月15日│105年3月1日││││確定日期││││├───┴────┼──────────┼──────────┼──────────┤││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嘉義地檢105年度執字│││備註│第1015號│第1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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