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明昭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明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
3月25日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9年12月1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為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連發
法官洪榮家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心欣中華民國10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