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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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93號原告 盛劉秀滿 訴訟代理人 李金澤 律師被告 楊民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萬9000元(計算式:135㎡7,400元/㎡=9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7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書記官洪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