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476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476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又芬
被   告 承緯有限公司
            之8
兼法定代理人丙○○
            之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由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管轄,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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