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所天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城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許巧玟┌───────────────────────────────────────────────────┐│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御品村食品企業有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34,125元│TQ0000000│102年9月30日│││公司│份有限公司新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