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6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680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智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3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面額新臺幣壹仟元通用紙幣壹張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智慶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經送鑑定結果係偽鈔,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8日刑鑑字第1100045592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3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該案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經檢視其水印、折光變色油墨、顯微印刷圖文、安全線均與樣張不相符,研判係偽造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0年5月18日刑鑑字第1100045592號鑑定書暨鑑定說明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扣案之面額新臺幣1千元紙鈔1張確為偽造之通用貨幣,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00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筱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勳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