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44號聲請人 楊喩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蘭茵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本票記載受款人為「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且未經背書,請更正改以上開公司為聲請人始為適法。(聲請狀須蓋用公司大小章)
三、表明本票提示日(須表明年月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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