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18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順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沙鹿簡易庭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所為100年度沙簡字第55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案號:100年度偵字第1796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審理於101年3月27日判決後,上訴人又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對簡易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上訴,係屬針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出上訴(書狀誤繕為刑事抗告狀,但內容可判讀其真意係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而非抗告),依法不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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