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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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9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9708號債權人 蔡嘉倩 債務人 沈朝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朝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權人 蔡喜倩 對沈朝富請求之依據,並提供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清晰可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及釋明利息起算日自民國96年10月13日之依據。(退票日前之利息不得請求)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