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57號聲請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清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江山陳永泰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11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江山、陳永泰以其所有之臺南市○○區○○○段○○○區○○○段等土地,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大山雞場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大山雞場股份有限公司積欠聲請人29,452,945元未能清償,經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有26,407,966元及利息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陳江山、陳永泰已分別於民國98年5月20日、100年4月2日死亡,有上列二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卷可稽,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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