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小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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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小字第1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基小字第198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鄭惟仁 被告 陳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9年8月2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