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6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651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壹仟零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參拾貳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肆仟伍佰零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另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貳佰捌拾捌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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