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槍彈罪,罰金部份減為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1月間至91年11月13日犯未經許可寄藏制式槍彈罪,經最高法院、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981號(偵查案號: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營偵字第2106號),判處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因有「自首」情形,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2年部份,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法無庸聲請減刑,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6條、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志誠
法官陳珍如法官羅心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振豐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