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1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鈺統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因聲請人民國110年12月15日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0,695元,及其中新臺幣525,931元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計算之利息,……」,依聲請人釋明文件所示,欠款金額為新臺幣「520,695」元,故請陳明「自民國96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其請求金額」究為何?不得逾欠款金額,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