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2號聲請人 簡正峰 相對人曾令誠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7年度司票字第22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7月13日│102年7月13日│CH229651││├──┼──────┼───────┼───────┼───────┼─────┼──┤│002│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CH229652││├──┼──────┼───────┼───────┼───────┼─────┼──┤│003│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2年8月30日│102年8月30日│CH625808││├──┼──────┼───────┼───────┼───────┼─────┼──┤│004│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9月13日│102年9月13日│CH229653││├──┼──────┼───────┼───────┼───────┼─────┼──┤│005│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2年9月30日│102年9月30日│CH625810││├──┼──────┼───────┼───────┼───────┼─────┼──┤│006│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10月13日│102年10月13日│CH229654││├──┼──────┼───────┼───────┼───────┼─────┼──┤│007│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CH625811││├──┼──────┼───────┼───────┼───────┼─────┼──┤│008│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11月13日│102年11月13日│CH229655││├──┼──────┼───────┼───────┼───────┼─────┼──┤│009│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2年11月30日│102年11月30日│CH625812││├──┼──────┼───────┼───────┼───────┼─────┼──┤│010│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2年12月13日│102年12月13日│CH229656││├──┼──────┼───────┼───────┼───────┼─────┼──┤│011│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2年12月30日│102年12月30日│CH625813││├──┼──────┼───────┼───────┼───────┼─────┼──┤│012│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13日│CH229657││├──┼──────┼───────┼───────┼───────┼─────┼──┤│013│102年7月31日│10,000元│103年1月30日│103年1月30日│CH625814││├──┼──────┼───────┼───────┼───────┼─────┼──┤│014│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2月13日│103年2月13日│CH229658││├──┼──────┼───────┼───────┼───────┼─────┼──┤│015│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3月13日│103年3月13日│CH229659││├──┼──────┼───────┼───────┼───────┼─────┼──┤│016│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4月13日│103年4月13日│CH229660││├──┼──────┼───────┼───────┼───────┼─────┼──┤│017│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5月13日│103年5月13日│CH229661││├──┼──────┼───────┼───────┼───────┼─────┼──┤│018│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6月13日│103年6月13日│CH229662││├──┼──────┼───────┼───────┼───────┼─────┼──┤│019│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7月13日│103年7月13日│CH229663││├──┼──────┼───────┼───────┼───────┼─────┼──┤│020│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13日│CH229664││├──┼──────┼───────┼───────┼───────┼─────┼──┤│021│102年6月14日│10,000元│103年9月13日│103年9月13日│CH229665││└──┴──────┴───────┴───────┴───────┴─────┴──┘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