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28號原告 李黃本怡 送達代收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庭耀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