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破字第16號抗告人元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杭芸 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6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芝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