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534號上訴人 姜振堂
姜振台 姜如玫 姜如珍 姜如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 律師被上訴人新竹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一平 訴訟代理人 彭亭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謀焰
法官李瑜娟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書記官莊昭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