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財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98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被繼承人甲○○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甲○○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說明聲請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須正本)。
(三)被繼承人甲○○之親屬系統表及其等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請說明聲請人請求指定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為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王子方(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66)。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彥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1日
書記官王子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