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2號聲請人成大藥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 陳金貴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4年10月1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契約約定。
(五)利息:無。
(六)遲延利息:無。
(七)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陳金貴、 陳志吉 。嗣附表所示不動產於民國95年11月16日移轉登記與相對人乙○○。而債務人陳志吉於民國90年9月1日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抵押與聲請人簽訂經銷合約書,後雙方於民國96年1月26日結算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1,837,078,相對人並應於民國96年3月底前結清。詎債務人屆期尚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經銷合約書及結算書、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簡易庭法官林慧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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